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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负面清单

2025-07-14 17:10     来源: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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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行为,增强广告活动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广告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此负面清单。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负面清单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禁止或许可事项

序号

禁止或许可事项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设定依据

1

未获得许可不得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广告前要对内容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

二、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

序号

商品或服务类别

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

设定依据

1

所有类别广告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

2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

3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8条

4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5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6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7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8

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9

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10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11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12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13

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

14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0条

15

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

16

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

17

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

18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

19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2条

20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3条

21

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

22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

23

所有类别广告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

24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

25

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

26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条

27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

28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9条

29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30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31

“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

3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0条)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8条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上述规定之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之外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22条


4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5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6

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0条

7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

8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9

不得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在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第10条

10

不得违反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11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2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6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7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8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18条、第26条

19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20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21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22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23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25

处方药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6条

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8条

3

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4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5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6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

7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8

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9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1 条

10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2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3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6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 条

17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18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19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 条

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1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2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8条

3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

4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

6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7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8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11条

9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1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2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3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4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5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 条

16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17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18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 条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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