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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04-30 17:17     来源: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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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平南县大安镇某电子厂生产经营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手机充电器案。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标示“CCC”认证标志,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生产厂址等信息的手机充电器,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桂平市下湾镇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遂报请检验机构对涉嫌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某农资技术服务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复合肥料外包装标称“硼+锌+铁+铜≥2000PPM”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要求,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港市港南区某鱼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未经检定,遂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送由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进行商品称量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港市覃塘区蒙公镇某鱼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泥鳅、草鱼等水产品在售,但无法提供在售泥鳅的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购进食用农产品时未索取进货凭证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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