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委办发〔2023〕2号)要求,根据工作职能和《贵港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有关政策文件,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布。
一、责任清单
(一)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
(二)负责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境保护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三)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四)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管。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落实的管理。
(五)负责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打击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 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的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二、投诉举报途径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材料应载明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以及投诉举报请求、事实、理由等。
(一)电话。举报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
(二)邮寄地址。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材料邮寄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窗口。举报人可携带有关举报材料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我局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转送相关机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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