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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

2022-09-06 11:40     来源: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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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石化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案

2022年3月16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贵港市某集团炼钢厂区的压力容器进行核查,发现有1台压力容器未见张贴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为河南某石化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首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10月11日,但其未能提供该压力容器的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经查明,当事人在某集团炼钢厂内的发电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于2018年10月11日进行了投用前检查后投入使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是2021年10月11日,由于某集团炼钢厂2022年2月10日进行设备年修而停止使用。2022年2月26日该炼钢厂恢复生产后,压力容器再次启用,并于3月10日才知道其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随即第二天就停用压力容器并进行散热备检,报检时发现未办理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16日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压力容器已经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同时积极报检,并于2022年3月22日由广西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贵港分院进行定期检验,4月1日出具定期检验合格报告,5月5日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及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申报接受检验并取得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已无必要,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贵港市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包装饮用水案

2022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抽样人员对广西贵港市某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生产待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所抽检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天然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50元,并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港市港南区某炸鸡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13日,据举报线索,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港市港南区某炸鸡店进行示证检查,发现该店在未经注册商标注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且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在门头招牌、门口玻璃镜、点单处的柜子、点单处的商品展示、菜单、打包袋等使用含的图案从事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0.3万元的行政处罚。

4.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港市港南区某家用电器店销售无防熄火装置的燃气灶案

2022年5月11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港市港南区某家用电器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5个无防熄火装置燃气灶。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份从外地开车推销人员处购进标称“厨意龙”的家用燃气灶6台和“万家焱”家用燃气灶4台在店内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出售上述家用燃气灶5台,均未设置有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货物情况下,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和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5台和违法所得117元,并处以0.196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桂平市木根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2年4月12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桂平市木根镇某幼儿园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食材采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幼儿园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并给予现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二次到该幼儿园进行现场复核,发现当事人食堂食材采购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

6.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平南县大坡镇某文具店销售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5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南县大坡镇某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入门右侧货架上摆放有在售的白色的品名为“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3个和绿色的品名为“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1个。上述4个“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使用了近似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形象,并在立体饰扣上面印有近似2022年北京冬奥会会徽图标,在立体饰扣的扣带上印有立体文字“冰墩墩BingDwenDwen”字样,而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文件或许可合同。

当事人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产品的行为,没收当事人涉案的冬奥会吉祥物立体饰扣4个,并对当事人处以0.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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