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港市港北区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1年12月29日,根据举报线索,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华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利用员工微信号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有关负责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多则未标注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广告内容,包含使用客户经过医疗美容的前后对比形象照片,宣称其可实施的热玛吉、菲洛嘉水光针、botox的医疗美容项目等。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多则题为“贵港华美年终盛典 聚集全球顶尖医美仪器 正品仪器和探头保证 原厂认证100%的正品威塑仪器 热玛吉、菲洛嘉水光针......”“botox除皱活动能力 我是二十出头就开始打除皱了,3-7天起效,等你来撩”“冬天绝对和皮肤管理最好的季节,水光针有活动哟,年终活动水光针特价598”等医疗广告,通过使用客户经过医疗美容的前后对比形象照片,配合文字宣传其可实施的热玛吉、菲洛嘉水光针、botox的医疗美容项目。上述广告由当事人企划部自行设计并制作发布,均未经审查,未产生广告费用。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了患者及该门诊部副院长咨询医生的形象,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了发布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发布日期短,经教育积极整改,立即自查并删除内容违法的医疗广告,社会的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港市港南区彩平西饼屋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4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举报书》,称贵港市港南区彩平西饼屋侵犯了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022年3月21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港市港南区彩平西饼屋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益禾堂”注册人许可且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使用含“益禾堂”字样的门头招牌等及含“益”字样的封口胶餐饮经营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侵权的打包袋5扎、封口胶1捆、饮品杯17个,并处以0.3万元的行政处罚。
3.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港市覃塘区金旺百货店经营不合格加热器案
2022 年2月9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贵港市覃塘区金旺百货店进行监督抽检。2022 年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室内加热器”(抽样单编号:GXGS082200001)的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 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4706.23-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 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经调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室内加热器”以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480.00元,违法所得26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进行综合裁量,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264 元,处以480元的行政处罚。
4.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桂平市安途货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超期未检门座式起重机案
2022年3月25日,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桂平市安途货运物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在用1台门座式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门座式起重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涉嫌超过定期检验日期未经定期检验合格使用门座式起重机的行为。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日期未检验合格使用的门座式起重机。
经查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门座式起重机(型号规格:GQ16,产品编号:A17029,登记证编号:起76桂R00004(18),设备代码:47603205620170029)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1月。截止案件调查结束,该公司未能提供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自超过定期检验期限至案发止,该台门座式起重机在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运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的规定,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5.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平南县思旺鸿发农机加油站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2年2月14日,根据平南县思旺鸿发农机加油站涉嫌采用非标准加油机器的举报线索,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平南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平南县思旺鸿发农机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机”(型号:TA3222;出厂编号:20205426)的第2号加油枪进行检定。经平南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上述加油枪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示值误差。
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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