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港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关乎民生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的典型案例。
案例1: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南县平南镇XX百货店经营无产品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2日,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南县平南镇XX百货店经营无产品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经查明,平南县平南镇XX百货店于2021年8月20日购进“干螺蛳粉”25千克,购进价格为4.40元/千克,使用白色蛇皮袋包装,外包装及内包装均未标示有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等标签信息。至案发日已销售上述“干螺蛳粉”10.65千克,销售金额共计63.90元,获得利润17.04元。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平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的无产品名称 “干螺蛳粉”14.35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3.9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2: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港市港北区XX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10月12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对贵港市港北区XX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8月29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贵港市港北区XX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摆放的有“老长沙臭豆腐”、“老坛酸菜粉”、“捍味牛蹄筋”、“香锅盖熏煮香肠”等11个预包装食品、共63包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超保质期食品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且当事人未制作有相关的进销货台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63包,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港市港北区XX厨具用品总汇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案
2021年12月15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对贵港市港北区XX厨具用品总汇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进行例行性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待销售的7款(共10台)家用燃气灶的燃烧器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和设置二道阀门,构成了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燃气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燃气灶10台,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4: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南县XX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伍仁叉烧月饼”案
经对平南县XX食品厂2021年8月10日生产的“伍仁叉烧月饼”抽样检测,经检测上述批次“伍仁叉烧月饼”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伍仁叉烧月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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