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元旦春节期间的广告发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设计、制作、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房地产、教育培训、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
二、严禁利用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以及借“特供”“专供”“军品”“军需”等情形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营销宣传行为。
三、严禁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带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
四、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五、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并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六、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七、校外培训广告,不区分学科类、非学科类,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八、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
九、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十、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一、促销广告应明示优惠附赠活动的起止时间及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等。经营者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包含不公平格式条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并且标明出处。
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防范,如自身消费权益受到影响或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维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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