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构建我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及相关知情人员主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我局草拟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便于我局完善后组织实施。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始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至9月25日。社会各界可通过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送达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48号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537100,联系电话:0775-4539309,电子邮箱:ggspk2021@163.com。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监督作用,更好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吹哨人,是指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知情人。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渠道畅通,便于接收举报。
吹哨人可以通过上述公布的渠道以及走访等形式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实名举报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匿名举报时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和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对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情况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承办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吹哨人实名举报的,承办部门应当适时依据办理进度将举报查处情况告知吹哨人。
第八条 对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承办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口头表扬和书面表扬等,物质奖励主要给予现金奖励等。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精神奖励;对于符合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吹哨人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吹哨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吹哨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对食品安全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