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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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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48号 |
平南县康锦大药房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 |
91450821MA5P93FL3M |
符明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以下处理: 1.责令你药房立即改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 2.对你药房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DB775b08542,法定代表人:符明智,主要负责人:符明智,质量负责人:蒙馨怡,发证日期:2025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30年4月22日),十年内不受理你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4.没收“半夏糖浆”3瓶、“四味脾胃舒颗粒”12小袋、复方感冒灵颗粒3小袋; 5.罚款60000.00元,上缴国库。 |
2025年11月10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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