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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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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处罚〔2025〕41号 |
贵港市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
91450800MA5QCU1116 |
黄迪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00元); (三)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整(¥16160.00元)上缴国库。 |
2025年9月28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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