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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5-41)

2025-10-10 17:47     来源: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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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5〕41号


贵港市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91450800MA5QCU1116

黄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00元);

(三)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整(¥16160.00元)上缴国库。


2025年9月28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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