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市监处罚〔2024〕40号 |
贵港市锦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
91450802794300418C |
张茈琨 |
对于当事人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完成整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伍元整(¥565.00元); (二)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万零伍佰陆拾伍元整(¥30565.00元)上缴国库。 |
2024年11月11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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