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市监处罚〔2024〕31号 |
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老百姓大药房 |
未经同意改变经营方式从事药品批发活动 |
91450803MA5NTL2EX0 |
梁善清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以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9420.80元; 2.处15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4420.80元,上缴国库。 |
2024年10月18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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