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市监处罚〔2024〕28号 |
平南县官成镇国之源大药房(普通合伙) |
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 |
91450821MA5KA0L615 |
曾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以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2024年10月8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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