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市监处罚〔2024〕22号 |
贵港市港北区赵福凉茶店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感冒茶”案 |
92450802MAA7N0W6XJ |
甘燕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2024年8月28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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