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世景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A7QLUT9R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63号(中银大厦)1幢3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永杰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2024年6月11日接到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函》,建议对涉及网络犯罪活动的企业“广西世景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调查。
根据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桂0803刑初76号,认定“广西世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事实清楚,当事人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建议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桂0803刑初76号、文书生效证明,证明“广西世景贸易有限公司”涉及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事实;
2.企业电脑咨询单,证明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为企业的登记机关;
3.企业实地核查表和现场照片,证实企业通过登记注册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由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已失联,本局于 2024年07月06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永杰邮寄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罚告〔2024〕15号),并于2024年7月8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罚告〔2024〕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广西世景贸易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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