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市监处罚〔2024〕15号 |
贵港市港北区惠盛农资经营部 |
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
92450802MABPF04W9C |
曾祥义 |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陆拾元整(¥2760); (三)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陆仟元整(¥6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仟柒佰陆拾元整(¥8760),上缴国库。 |
2024年7月 5日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