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信息公开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4-15)

2024-07-10 16:23     来源: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4〕15号


贵港市港北区惠盛农资经营部

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92450802MABPF04W9C


曾祥义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仟柒佰陆拾元整(¥2760);

(三)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陆仟元整(¥6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捌仟柒佰陆拾元整(¥8760),上缴国库。

2024年7月 5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